2.
1114地號土地坐落建物數棟、1114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空地並 放置多部疑似廢棄車輛、1115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 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 行查證。
3.
1114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115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交通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4.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另
5.
1114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土地共有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 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 3.現耕農地照片。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 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6.
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 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 定。
7.
111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