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7月4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系爭3筆土地為山林地。另依 債權人所提出現場照片,均為雜木林。
3.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徵求應買,進行公告三個月徵求應買程序。
4.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7,000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拍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與投標 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 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標trial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 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7.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