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覆,43-6地號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詳細土地使用分區及限制、是否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等事項,投標前請自行 或透過專業代理人,再向有關機關聲請調閱相關資料及查明確認。
2.
據地政人員及鑑價公司表示,43-6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木林,本案僅拍賣土 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 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5.
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
6.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共有之全部土地(即有優先承買 權之全部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選擇性僅就部分共有土地, 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7.
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部 分土地(即無優先承買權部分之土地),仍需依法繳交尾款。
8.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 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 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 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 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2.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 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 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 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 任。
13.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 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 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