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未臨路,其上為雜木雜林,部分坐落有三合院之一部分;另據鑑價報告記載,該土地須經他人土地始能鄰接道路,現況為雜竹雜樹林。嗣據債務人具狀稱,該土地現為雜木、竹林、部分種植龍眼樹,對外無通行道路,地上建物為共有人興建居住。該土地於110年2月1日起出租第三人蔡0林管理使用十年。上開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肆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六、本次拍賣之土地均未臨路,須經由鄰地通行外部,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拍賣土地有通行問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