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房屋無人居住使用,僅剩一些家具及雜物,牆壁有一些壁癌。
2.
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拍賣之886建號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該建物占用鄰地 1381地號之土地65.67平方公尺,有無占用權源不詳,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 人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
4.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 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 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 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