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土地種植芒果樹,其餘為道路。經詢債務人土地有無出租或 出借情形,未予陳報。應買人請自行查證,編號
3.
6土地上尚未與土地分離之 果樹亦為查封效力所及,其價額已列入土地價額範圍,拍定後按當時現況點 交,任何人不得以果樹有無或種類變更或數量增減主張增減價金;其餘土地不 點交。
5.
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6.
除編號2以外之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 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六、除編號2以外之土地均為耕地,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 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 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 (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7.
有優先承買或點交案件,拍定後仍需進行調查、通知及執行,耗時較久, 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評估。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 審慎投標。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