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trial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10年9月7日指界時發現561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鶯歌區尖山路卓厝巷4號建 物110公尺處,其上有一門牌號碼為新北市鶯歌區尖山路卓厝巷10號建物坐落, 其餘為雜林地;57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二路
3.
195之2號建物坐落;64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鶯歌區黃厝街7巷24 號建物部分占用,前開建物後方有一鐵皮屋亦有部分占用;51地號土地上有門 牌號碼為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155號建物占用,其上亦有一鐵皮屋及門牌號碼為 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155之1號三層樓建物部分占用,前開四筆土地上之建物的 占有人及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569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二路195 之2號建物旁,其上無建物占用,現為雜林地;401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鶯歌 區中正二路195號建物前方,其上無建物占用,現為雜林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