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47地號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 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院111年3月28日現場指界、查封時,發現722地號上有中山路1段191號建 物占用;725地號上有中山路1段
4.
209號建物占 用;726地號上有中山路1段189巷18號、12號以及貨櫃占用;727地號上有 種植經濟性作物及鐵皮占用;746地號為停車場並有鐵皮及雜木林占用; 747地號是道路地。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占用 土地之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747地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 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726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1.
726地號之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於投標前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