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2.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院於97年11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265地號現為雜木、雜草、部分為道路、空地、上有鐵皮雞舍及鐵皮土造屋及種 植柑橘、柚子。假扣押債權人羅先生當場稱:265地號上之建物為共有人共 有,但由我出錢翻修,目前由我使用中。
5.
本院於112年2月1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313地 號部分雜草雜樹、部分道路、部分雞寮、部分建物坐落(門牌平元里平元 33號)。
6.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7.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8.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