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97年11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266-1 地號現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假扣押債權人羅先生當場稱:土地為共有 人共用。
2.
本院於112年2月1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316地 號為雜草雜樹、部分道路。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trial得標。
5.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