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97年11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
2.
110地號現為雜木林、部分種有柑橘及柚子;112地號為雜木林、部分為道 路;265地號現為雜木、雜草、部分為道路、空地、上有鐵皮雞舍及鐵皮土 造屋及種植柑橘、柚子;266地號為雜木林;266-1地號現為雜木林、部分 為道路;266-2地號現為道路。假扣押債權人羅先生當場稱:265地號上之 建物為共有人共有,但由我出錢翻修,目前由我使用中。其餘土地為共有 人共用。
3.
本院於112年2月1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313地 號部分雜草雜樹、部分道路、部分雞寮、部分建物坐落(門牌平元里平元 33號);316地號為雜草雜樹、部分道路;317地號為雜草、雜樹;318地號 種植芭樂;319地號部分為池塘、另有種植短期作物及芭樂;321地號土地 為雜草雜樹;322地號為雜草雜樹、部分道路。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 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 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