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430地號土地上有二層樓建物建物,部分為道路及雜林;430-1地號 土地部分為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為
2.
三層樓建物及磚造平房坐落,部分為道路;445地號土 地部分為水池、部分為建物坐落;446地號土地上部分為三合院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據債 權人代理人稱乙標土地為土地共有人使用。本件乙標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 圍,建物及地上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實際占用範圍均由拍定人自理,本件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記。
4.
本件乙標430地號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重劃 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6.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 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 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7.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 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 (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 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8.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trial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