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411地號土地上種植水稻trial代理人稱411地號土地上作物為 共有人種植。本件甲標土地上作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作物及地上物使用土地法律 關係及實際占用範圍均由拍定人自理,本件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 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各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3.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5.
本件甲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記。
6.
本件甲標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重劃區內耕 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9.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 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 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 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 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 險自行承擔。
10.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