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06年10月19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445-4地號土地部分 為道路,其餘為雜木林。
2.
民國112年7月6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445-4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 部分為雜木林。
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