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06年10月19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
2.
504地號土地上 有一間三合院(門牌:苗栗縣通霄鎮南和里5鄰南和60號)。
3.
民國112年7月6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
4.
504地號土地上有一間三 合院,門牌為苗栗縣通霄鎮南和里5鄰南和60號。第三人劉茂成稱三合院現 由其與哥哥劉茂林及陳天富居住,建物非其所有。
5.
債權人於民國112年7月13日陳報,504地號土地另有部分為道路。
6.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