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7月2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部分產業道路、 其餘雜樹、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4.
本件1131-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
本件804-35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6.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土地均註記「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