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空地、可看出剛整地,尚未種植作物,據債權 人陳報為債務人使用,另其上有墳墓占用,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 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除墳墓占用部分外其餘部分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 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有優先購買權(優買順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4.
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 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 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 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