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6月29日現場查封時,相對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127地號有磚造建物占用,其餘為空地、雜草,部分種植時蔬,無看見門 牌。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作物非本件拍賣範 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6.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 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7.
係變賣共有物執行程序,共有人均有 優先承買權。若係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 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 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 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9.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 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