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標別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
2.
標別二拍賣土地依查封筆錄記載為田,另依估價報告記載現況為農用。
3.
標別三拍賣土地依查封筆錄記載土地1為田,土地2部分為田,部分為水溝。另依估價報告記載現況為農用。
4.
標別四拍賣土地依查封筆錄記載土地1為田,土地2部分為田,部分為水溝。另依估價報告記載現況為農用。 六、標別
5.
六、七拍賣土地依查封筆錄記載為休耕農地。另依估價報告記載現況為農用。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 (依內政部解釋寺廟亦同)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應買之團體 或機構,應提出經政府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並附於投標書內,違反者 投標無效。
8.
本件各標別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2,標別六、標別七均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各拍賣土地之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亦有 優先承買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惟標別五之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人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 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拍定時各該標別其所共有之全部 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