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 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 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114-9地號,部分 土地車輛無法到達,從航照圖看其南面似有種植茶樹,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為債務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債權人所述 屬實,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如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 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載;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4.
拍賣土地上茶樹等作物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底價,惟就實際種類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種類數量如有增減或有滅失之情事,應買人、執行當 事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若可點交,依點交時實際現狀為準。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