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7月10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即共有人王○任在場陳稱建物由其使用,與其他共有人間無租賃契約,2年前有重新裝潢等語;經檢視發現屋況良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6.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