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9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農地,有種植作物,嗣債權人陳報土地為共有人共同出租予 第三人耕作中,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 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 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依地政回函所載本件標的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
4.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5.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6.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