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78年11月28日假扣押查封時,321建號為地上十層之大樓之地下一層,分為69個攤位,空置未使用、堆放雜物;嗣法院於112年1月12日現場履勘時,321建號建物(地下一樓)現為停車場,經債權人陳報該停車場係由張○彰向車主收取停車管理費,使用權限不明,322建號建物(二樓)現況為空屋,建物內空屋一物、已無大門,前揭二建物之樓梯皆有滲漏水情形。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5.
優先承買權:322建號建物共有人,對於322建號建物及此建物坐落土地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對於其他拍賣標的並無優先承買權。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請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6.
據前案(109年度司執字第29083號)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畫內,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