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 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執行標的於民國112年6月12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依航照 圖顯示無路可達,其上為雜木林,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 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 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 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 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