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2.
272地號相連, 其上有果樹及棚架、空地及雜草叢。債務人何文瑞稱不知
3.
272地號上之建 物、果樹為誰所有。債權人於112年4月25日具狀陳報稱
4.
272地號土地之一 部分,共有人何柱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種植芒果樹及置放貨櫃等。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農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 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有地上物、農作物,地上物、農作物占用土地權源不 明;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第 107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 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 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9.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