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2.
250地號相連, 其上為有棚架建物及空地。債務人何文瑞稱不知
3.
250地號上之建物為誰所 有。債權人於112年4月25日具狀陳報稱
4.
250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請投 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有地上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 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 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 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 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9.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