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建標的物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中壇路段二小段4364地 號現為已收割完畢之水稻田。債權人於民國112年7月6日陳報稱詢問龍山街45號 (戶址)鄰居,一男自稱債務人伯父表示,標的為債務人家人自己耕種並未出 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六、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4.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 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