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於本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得提出足供本院審查之文書,主張就本件拍賣之建物有優先承購權。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為門牌號碼鎮發街65巷19號至23號等建物占用;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於本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得提出足供本院審查之文書,主張就本件拍賣之建物有優先承購權。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