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仁春段
2.
20地號相 連,其上現做停車場(活動車棚)。債權人於112年7月26日具狀稱,本件執行標 的不動產之二筆土地相連,地點在高雄市仁武區仁林路51巷14弄底,於一間位 於路中間的土地公廟之右側(該土地公廟非座落於執行標的物不動產上),為水 泥空地,現做為停車場使用。經詢問仁林路51巷22號住戶(非債務人),表示該 停車場是由14弄二側住戶共同集資(一戶出3000元)將空地整理稱停車場,供做 14弄二側住戶使用,然占有土地權源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4.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