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2棟建物及空地。另債務人陳 報土地為供通行之道路。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 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4.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 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 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