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分A至O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trial底價,仍 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拍賣標trial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trial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 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非都市土地,係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上trial分 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 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trial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 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 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 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刊登於新聞紙或trial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