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7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
2.
914地號部分為道路、部分建物佔用;898地號上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為 雜樹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10.
本件執行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