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91地號土地上有 門牌文化路60號至60-13號建物占用,69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文化路60-7號旁的道路, 691-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文化路60-2號前方道路。」,691地號、691-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 區(住
3.
。依69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登記之 地上建物建號共25棟。另據基隆市政府函覆本院,691地號、691-1地號及691-2地號3筆土 地為
4.
基使字第00082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 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查封建物時,債務人未在場,經履勘現況,1007建號建物無大 門,客廳與陽台之隔間牆已打掉,陽台與窗戶均以鐵皮封閉,無人居住,無水電,有施作 停工現象。」。另據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屋內堆滿磚塊,室內呈進行裝修工程之樣 態,但已停滯尚未完成,另窗戶均已拆除,而以鐵皮鋼板將窗戶密封,室內有滲漏水情 況。
5.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於112年9月11日回覆查無相關資料,無法確知是否曾發生非自然 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9月6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 112年9月11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 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 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 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6.
本件100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 部分是否為違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 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又依前案拍賣條件記載,本件債務人依民事確定判決對第三人負有將門牌文化路60之10號5 樓(即1007建號)房屋修繕至不漏水至同號4樓房屋狀態之義務,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有無強制 執行法第4條之2規定之適用,其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解決。
10.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