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皆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441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據土地謄本所載,440地號上有一經登記之地上建物,另本件拍賣之暫330建號建物坐落440地號土地上,與相連另兩棟建物門牌相同,依債 務人指認為面對建物之最右棟,現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 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6.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 一同主張承買,若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則本於土地法第104條土地 及建物所有權人合一之立法精神,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