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鑑定報告所載及地政人員指界時稱:868地號土地現與鄰地合併使用,上有數 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三合院坐落。另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86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亦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陳報,復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使用部分,且本件拍 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 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 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3.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六、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