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8月1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170地號土地有一三合院右邊 之平房坐落(門牌號碼:銅鑼鄉興隆151號),現無人居住,僅能步行到達。
2.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3.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6.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