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8月24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783-6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 林,部分為種植生薑,依現場人員涂瑞華表示,其為共有人,生薑是他與 朋友一起種的。
3.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