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7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13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北投區稻香路135巷巷道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8月9日函稱313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1856號使用執照(69建(北投)字第067號建造執照)、70使字第1858號使用執照(69 建(北投)字第066號建造執照)及70使字第1936號使用執照(69建(北投) 字第068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類似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 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 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抵押權登trial銷。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年3月15日至1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