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7月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382-7地號土地部分雜草、稻 作、水溝;1340-2地號土地其上有果樹。
3.
上開農作物非屬本件應買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6.
本件土地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則 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六、本件1340-2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 其優先購買之次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