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9月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398地號土地上有鐵皮車庫、 雜樹林,390地號土地為雜樹林,399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2間,數棟建物 (有門牌:明德村明德路203-2號),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2.
上開土地上之車庫、鐵皮屋、建物非屬本件應買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 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399地號土地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應買,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六、如應買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