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0年11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53地 號位於金山區南勢湖74之5號房屋西方約150公尺處之雜木林,鄰水泥道 路;1454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土地西方約150公尺處,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 水泥道路,另有無門牌之水泥建物占用,1482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東北 方約45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無路可達。」,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至現場履 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1454地號土地位於蓬萊 觀音寺建物東南方約150公尺處的雜木林地,二地號相連,另1453地號似有 整地現象;1482地號土地位於上開觀音寺東南方約400公尺處的雜木林地, 無路可達。」。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 定,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 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148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1453地號、1454地號土地拍定後除地上物部分不點交外,餘依現況點 交。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20,934,000元。
7.
1454地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 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1482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 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