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9月1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場:編號1土地上有4層樓透天厝乙棟坐落(門牌號碼:台南 市佳里區延平路253號,門口懸掛國術館招牌);土地登記謄本則登載:編號1土地上有同段906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門牌號碼: 台南市佳里區延平路253號)坐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地上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地上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編號1土地有無分管約定亦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 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5.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 相關規定。
6.
本件第一拍價格係引用前案(111司執106889號)前案鑑價報告。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起公告應買。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