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4月2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541地號土地現況為景觀作 物、雜木林、水泥路、休耕地,564地號土地現況為休耕地、景觀作物數 顆、水塔3座,566地號土地現況為部分高梁、草莓、部分休耕地、景觀作 物數顆、雜草、網架(草莓育苗架)、道路、部分雜木。
2.
112年7月6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鄒鳳珠稱其有向債務人承租
4.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水塔、網架等地上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 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5.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6.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