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05年7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從北 埔鄉大南坑14號房屋前之產業道路往前約車程5分鐘可看見電線桿「大林高 幹77支1」,本件拍賣土地係位於電線桿對面之雜林,人、車無法到達車輛 無法到達。嗣本院於112年7月27日赴現場調查,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 賣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5.
37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 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 不得應買。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