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標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因無路可達,確切土地位置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點交程序不進行土地複丈。
2.
112年7月26日現場指界時,47─1地號土地為位於康樂街275巷4號建物西北方約19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應買,第2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第
4.
4標不動產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