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債權人 代理人稱查封標的物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及出借等情事,請求就 債務人所有土地予以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近似三角形,地勢陡峭,現況地上為雜木 林,未臨路。
3.
拍賣土地因無路可達,有無地上物不明,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 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 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5.
抵trial塗銷。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