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822地號上為雜樹林, 無路可通往;1107地號位於河邊,上為雜樹林,無路可通往。債權人代理人稱現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