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3年9月10日假扣押查封,地政人員指稱719地號土地為堤防旁之河川地、部分 為溪流、部分上有雜木。112年9月1日現場履勘,地政人員指稱719地號土地為 河道之部分。依鑑估報告所載,本標次土地位於鳳山溪河道;依所附現場照片 顯示標的土地均為水面、相臨為堤防。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 件僅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於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前本院亦得撤銷。
5.
本件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並 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雖本標次土地使用分區為 一般農業區,惟查封現況為河川,該使用上限制由拍定人自理,日後拍定 人不得以無法使用土地等事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