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水稻田。,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
2.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 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 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 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土地係重劃土地,有無欠繳重劃費用(含工程受益費等)或差額地價 及欠繳金額,均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買受人應繳納後方得辦理移轉登 記。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 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