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24-
3.
24-17地號現為雜木林;24-25地 號現為道路。
4.
本件應買之24-25地號土地現況供道路使用,應買後不點交;其餘土地,應買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 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又如土地有鑑界之須要,應買後應逕洽地政機關 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應買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5,2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 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